广西师范大学文件

 

  政 〔2005〕2号

redline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校园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综合  校园网  管理  办法  通知        

  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

校对:张艺兵      录入:贺红征                   (共印15份)


附件:

 

 

广西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广西师范大学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接入单位,并与因特网(INTERNET)联接,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的基础设施。

第二条  广西师范大学校园网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实现信息化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为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络和网上信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的安全运行,维护用户和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CERNET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广西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校园网的规划、建设以及网络应用系统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网络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校园网年度建设计划的审定和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网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网上信息的监控、指导,以及本校上网信息的审查和发布,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校园网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网络中心具体负责学校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开发工作,并对各子网用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校园内集中上网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校园内集中上网场所的所属单位或部门协助保卫处做好治安消防工作。

第九条  校园网的各用户子网的网络设备及计算机设备,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子网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子网系统管理员接受网络中心的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条  申请加入广西师范大学校园网的用户,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协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遵守《广西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用户入网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1.二级网站用户。为了更好的发挥校园网的宣传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我校对外宣传的窗口,校内各单位均可申请主页服务或开设二级站点,申请时填写主页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

2.包月制用户。凡本校教职工和各类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成为校园网用户。申请入网的用户应自己配备入网所需的设备(包括配置网络接口卡等)和相应的操作系统软件,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

3.单独邮件用户。凡本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开设独立的电子邮件信箱。邮件服务器位于网络中心,各二级站点不允许再设立邮件服务器。

4.专线接入用户。在满足校内用户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单位的网络接入、E-mail帐号申请。

5.电话拨号用户。本校教职工通过拨打5845146,与校园网拨号访问服务器连接,进入校园网。

 

第四章  设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学校网络中心负责学校网络设备的性能、故障、配置、安全管理,负责校园网络管道、管沟的管理及校园网络设备的安全和有效运行管理,并对各单位的计算机网络接入设备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本单位的接入交换机,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桌面接入交换机以及用户计算机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为所属网络设备提供必须的防雷、电源、温度、湿度等工作环境,以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章  收费办法

 

第十六条  收费原则

1.保证校园网资源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被有效使用,遏制资源浪费。

2.部分补偿学校网络运行维护费用的支出。

3.对于校内非教学、科研、管理的单位和特批的校外单位按相关规定收费。

第十七条  收费依据按照CERNET管理中心的规定和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批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以IP地址使用的计费流量(字节数)为依据收费;开设代理服务,实行包月制收费;各机房的上网机器按帐户流量收费。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广西师范大学校园网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IP地址管理

 

第十九条  本着“谁申请,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IP地址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IP地址使用的相关规定,包括:

1.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只能使用学校分配的IP地址,不得非法使用未分配的地址和他人拥有的地址。

2.各单位持有的IP地址,未经学校网络中心许可,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3.各网络接入用户,不允许发展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

4.与广西师范大学校园网终止联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学校。

第二十条  各计算机教室上网的机器,必须根据实际台数如实上报学校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根据机器情况统一进行IP地址的规划和分配。学校网络中心将不定期对各上网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网络使用,并根据情况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规定的单位自负。

第二十一条  对盗用IP地址用户的处罚。为了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各单位要教育所属用户,不要非法使用未分配的IP地址或非法盗用他人的IP地址。凡盗用他人IP地址进行国内外通信、影响他人使用的,一经查实,除赔偿被盗用户的损失外,处以1000元的罚金,并取消该用户一个月的入网资格;对拒绝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有权通过财务处强行执行罚款,并取消该用户今后的入网资格。

 

第七章  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负责校园网的网络信息监督和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网上信息安全审查。网络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各用户应积极支持配合。计算机教室等集中上网场所必须符合治安消防的要求,遵守《广西师范大学集中上网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所属各单位开设主页服务或二级站点的,要对各自上网信息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各单位的主页制作和上传信息必须有专人(信息管理员)负责和相应的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各单位的上网信息必须符合各项保密制度,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不利于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信息。如有违反相关规定者,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络中心和校内各单位,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各入网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则。所有的工作人员和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进行恶作剧、恐吓、污辱、谩骂、人身攻击或其它带有指向性攻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在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内的工作人员、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和网管安全员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本校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书。各单位必须设立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